一、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二、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申请表

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六、人身损害赔偿

七、医疗事故赔偿

八、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九、婚姻关系

十、工伤赔偿

十一、国家赔偿

十二、刑事诉讼

十三、“12348”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十四、“12348”法律服务电话拨打方法及工作程序

十五、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十六、法律援助监督途径

十七、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





一、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属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再作具体限制。



二、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四、广西壮族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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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复议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以及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给付的补助费不同,计算公式:(平均生活费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人身损害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被告人有损害行为的证据;

(3)申请人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申请人因为人身损害所受经济损失的书面证据,通常包括:

①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医药费、治疗法、检查费、住院费等)凭据;

②误工费证据(误工的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③需要护理费赔偿的,应有需要护理的医生证明;

④要求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应提供住院治疗凭证;

⑤要求伤残补偿金及残疾用具的,应有伤残等级鉴定书;

⑥因为损害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⑦因此不能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需提供被抚养、赡养、扶养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有关证明;

⑧诉讼时,需要继续治疗的,须有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治疗建议书及所需费用的证明。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七、医疗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②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减少收入的证明;

③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的医院证明;

④残疾生活补助费: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⑤残疾用具费:医疗机构证实因残疾需要配置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证明;

⑥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⑦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被抚养人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证明以及被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⑧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票据;

⑨住宿费:住宿票据;

⑩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的死亡证明或患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

(4)参加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近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计算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人数不超过2人,计算标准按上述的有关规定计算;

(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1)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交鉴定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就当终止处理。

(4)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注意事项: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三种方法处理:

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示:当事人不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产生有关的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与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的有关证明;

(3)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父母的离婚证明;

(4)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成年人)的证明;

(5)请求给付赡养费的,需提供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因其他原因而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6)要求给付生活费外其他费用的,则提供需要支出其他费用的有关依据;

(7)尽可能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1.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追索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有权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九、婚姻关系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结婚证;

(3)提出离婚理由(或不离婚理由)的事实依据;

(4)需要抚养的孩子户口证明;

(5)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所有权证明;

(6)需要赔偿的则需提供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7)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其他注意事项:

1.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男女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或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要想离婚,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十、工伤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工伤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工作单位协商不成,必须在医疗终结或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劳鉴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天内向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属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否则,法律则视公民放弃索赔。

 



十一、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行使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把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未经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就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确认后,对予以确认的,进入赔偿程序;对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国家赔偿采取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为辅两种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不包括丧失自由期间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用;身体伤害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此项不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不包括医疗费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死亡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不包括由其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十二、刑事诉讼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实行搜查之前,必须出示搜查证。

(5)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其他注意事项:

1.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2.刑事拘留转逮捕程序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



附注:

1.如果你被拘留或者逮捕了,你有权知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理由。

2.如果你被拘留或者逮捕了,你或者你的家属有权为你聘请律师。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4.如果你想让你的家属立即为你聘请律师,你要告诉公安机关。

5.在讯问与调查的过程中,你有权拒绝回答与你的案子无关的问题。

6.如果公安机关人员或者其他人侵犯了你的权利,比如,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搜查,你可以对他们进行控告。

7.你有权在签署之前,核查、修改、纠正以及承认所有的笔录。

8.你本人、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你的律师在审判之前有权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9.在被羁押之后至上诉之前的任何时候,你有权会见你的律师。

10.在羁押期间,你有权和你的律师相互通信。

 



十三、“12348”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

二、实施内部联动,提供法律帮助;

三、协调各方力量,防止纠纷激化;

四、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强外部协调,搞好案件分流;

六、掌握社情民情,当好党政参谋;

七、配合媒体宣传,报道热点消息;

八、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十四、“12348”法律服务电话拨打方法及工作程序


一、“12348”法律服务电话拨打方法:遇有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所在电信服务区域的“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

二、“12348”法律服务电话工作程序:




十五、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凡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合格的法律援助。


服务准则


“六心”

细心解答咨询;热心接待群众;

耐心指引疏导;真心帮助群众;

诚心沟通协调;尽心服务群众。


市主要法律援助机构电话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2824752

秀峰区法律援助中心:2824148

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3836077

叠彩区法律援助中心:2688148

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5837148

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3553148

灵川县法律援助中心:6810148

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6222285

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4820948

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4210148

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8828148

临桂县法律援助中心:5590148

平乐县法律援助中心:7882100

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7228148

恭城县法律援助中心:8228148

永福县法律援助中心:8558148

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4318148

龙胜县法律援助中心:7510148